-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
- 发布时间:2013-01-29
一、总则
(一)为规范对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证据充分,程序公正;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及时准确,规范运行。
(三)泄密案件的查处分为受理、立案(备案)、调查、审理、移送、报结、归档等工作环节,由督查处负责办理,专人承办。
(四)督查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查处工作,并直接向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办案人员在分管的局、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受理
受理泄密报告后,承办人员应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明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协助事发单位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必要时要求主管部门介入。
(一)需查明核实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相关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等;被泄密国家秘密的主要内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给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危害);采取补救措施情况等。
(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要求案发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下列工作:
l、进一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包括立即删除涉嫌泄密信息、全力组织查找丢失密件、加强案发场所的安全保卫等。
2、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在一周内续报查处情况。报告内容同(一)。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三)将案件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查处计划或方案报送分管局、处领导审定后办理。
三、立案(备案)
承办人员根据调查和审核情况,对泄密事件定性后,认为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
(一)向案发单位书面发出泄密事件立案通知书,要求案发单位按照《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保密局报送查处情况。
(二)填写《泄密情况报告表》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四、调查
承办人员接到泄密报告或案件立案后,通过审阅材料、补充调查,与案发人或案发单位谈话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一)听取案情汇报或外出调查,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办案人员应做好有关调查笔录和工作记录。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保密工作部门与案发单位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的,应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五、审理
审理包括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核和集体对案件的审议。
(一)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提出意见。
(二)泄密案件查处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应先由办案人员汇报案情,提出处理意见,然后进行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广泛听取意见。
(三)集体审议由督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提出督查处的审核意见。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经再次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局领导讨论审定或报省保密委员会审定。重大或复杂案件应报请局领导参加。
(四)审理结果确定后,办案人员应写出审理决定报告。并将审议结果通知相关单位。
(五)审理结果与案发单位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时,应依法提出复议。
六、移送
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属于触犯《保密法》有关规定,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一)认为属于触犯《保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应移送检察机关;
(二)认为属于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保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应移送国家安全机关;未设安全机关的地方,应移送公安机关;
(三)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被丢失、被盗、抢劫或可能被非法携运出境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并协助相应的公安、国家安全或海关追查和采取措施。
(四)案件移送后,承办人员应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并要求司法部门将立案的侦查、审理情况或不予立案的理由通报省保密局,并将部分材料或材料复印件退回。
七、报结
泄密案件调查清楚、责任人明确后,应及时结案。
(一)泄密案件的处理。
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理,除刑事处罚的外,案发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当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一条、《保密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委员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和政纪处分。
(二)查处期限。
1、要求案发单位在泄密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因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2、重大案件2个月后仍未报送案件材料的,承办人员每周至少催报一次,跟进处理情况。
(三)结案报告。
l、要求案件发生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案件的终结报告。
正文内容包括:
(1)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泄密国家秘密的主要内容,发生的简要经过;
(2)相关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等;
(3)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给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危害;
(4)采取补救措施情况;
(5)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附件应包括:
(1)《泄密案件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2)案件的调查报告;
(3)当事人的有关说明、汇报或检讨书;
(4)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包括:本单位的处理报告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处理意见、刑事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分决定、党内处分决定、通报批评材料、给保密工作部门的处理报告等。
2、泄密案年结案后应向省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估因泄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对泄密责任作出的处理及整改情况;如何针对问题,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办案人员应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终结报告表》,内容要求具体详尽,逐级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八、归档
(一)案件查处来往函件、批复、报告、通报以及其它工作文书,一般由直接办案人员承办,必要时也可由领导另外指定人员办理。凡通过电话传递的情况应做好文字记录。
(二)案件查处完结后,由办案人员按规定整理所有材料并做好资料备份工作。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充、补办。
(三)正件送局保密(档案)室归档,备份文件由督查处专人保管。
九、泄密事件上报及通报
(一)年终应及时对全省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统计,并起草泄密情况报告,如实上报国家保密局;
(二)向全省通报全年的泄密事件,并针对泄密事件的特点和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对全省各地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要求。
(三)重大或典型案件,可根据需要在案结后及时作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