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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政府网站泄密看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17-12-05

一、案例概述

2012年,某地区政法部门擅自隐去密级标志,区教育局随后将文件在门户网站发布,造成一份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涉密文件在当地教育网站违规发布,对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地区政法部门程某,区教育局位某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区政法部门科长谢某受行政警告处分,教育局副主任督学姜某受党内通报批评;该区政法部门负责吕某受行政警告处分,教育局局长谢某被责令书面检查。

二、违法行为

此案中,擅自去除密级标志转发文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区政法部门的程某和谢某行政记过、警告处分;教育局未对文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就在门户网站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教育局位某、副主任督学姜某行政记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政法部门吕某和教育局局长谢某进行处分。

三、泄密原因

一是机关、单位人员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不高。此案中,政法部门在转发该涉密文件的时候,擅自隐藏了文件的密级标志,使接收单位以为该文件不涉密,是导致该文件大范围泄密的根本原因。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和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承载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以便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只有把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确定清楚,才能清晰确定保密与公开的界限,做到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对外交流的及时公开。

二是缺少保密审查程序。此案中,虽说是政法部门隐藏密级标志在先,但是区教育局在网站发布文件时,并未进行保密审查,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是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此案中,区政法部门和教育局的相关领导管理工作抓得不紧,是导致涉密文件泄露的另一个原因。领导干部承担职责范围内保密工作的管理责任,不仅自己要懂保密、会保密、保好密,还要会管密、能管密、管好密。当前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不断增强保密业务能力,积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带动整个机关、单位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相应对策

一是提高机关、单位人员管理水平。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机关、单位的管理水平。一个员工保密素质高、保密意识强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往往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意识,也体现了机关、单位在人员管理上比较严格、比较规范。一个机关、单位在保密上经常出现问题,也说明了该机关、单位内部纪律松懈,管理不严。因此,提高机关、单位人员管理水平,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整个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每一个部门的工作都没有落实,导致涉密信息一步步地走进公众的视线,而没有被发现。因此有必要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环节,形成提请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是网站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保密审查机制。

三是落实保密审核责任制。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从实际情况看,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数量大、情况复杂,应当坚持谁提供公开的信息,就由谁负责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负责的原则。对于那些把握不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是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越秀区国家保密局  黄伟楠)